事项名称:
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
基本流程:
一、初次评估流程
评估的初次评估流程如下:
(一)评估申请
申请人可由其本人(或其监护人、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简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就近办理,填写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2、社保卡(医保卡); 3、其他相关材料。
(二)受理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评估开展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
1.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信息后完成现场评估调查、录入评估调查记录、集体评审等评估工作。
2.上门进行现场评估调查的评估小组不得少于2人,其中B类评估员不少于1名。
3.定点评估机构应组织3人及以上小组对评估计分软件初步确定的评估等级进行集体评审。
(四)评估公示
定点评估机构应将申请人评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居(村)委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处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5天。公示结束后,出具《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报告》和《长期护理保险护理需求评估结果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反馈至原申请受理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
公示期间,如接到相关反馈的,定点评估机构应进行核查处理。
(五)结论告知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在收到告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
二、期末评估
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申请人应在评估有效期满前的60日起向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期末评估的书面申请。期末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流程。申请人在原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申请期末评估的,评估期间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因个人原因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重新申请的,视作期末评估。
三、状态评估
申请人因3个月内发生急诊留观或住院等情况而导致身体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发生明显变化的,可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申请状态评估。状态评估不得重复申请,评估流程参照初次评估,评估期间继续享受原长护险待遇。
四、复核和终核评估
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结果告知书的30个工作日内可向其原申请评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开展复核的评估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评估,录入长护险信息系统,出具评估报告和告知书,并按照初次评估告知规定执行。
申请人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原受理渠道提出终核申请。终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
五、评估费用
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对申请人申请长护险待遇所发生的初次评估、期末评估和状态评估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